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陵县国驰矿业有限公司 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翰灵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贷款本金17697639.63元及截至2020年1月8日的贷款利息35952.25元、罚息842.61元,合计17734434.49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律师费342400元; 三、被告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龙陵县国驰矿业有限公司、南京翰灵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对被告***持有的龙陵县国驰矿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的处置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07元减半收取6560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0603.5元,由被告江苏中民经济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龙陵县国驰矿业有限公司、南京翰灵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