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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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156538.90元。 二、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奎建材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方式、标准及期限:以所欠货款1156538.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5208元,由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限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04-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