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强英机电技研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
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天津卓傲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至2019年2月11日止的利息、罚息45312.50元,合计5045312.50元;

二、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偿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罚息;

三、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律师费2500元;

四、被告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英机电技研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的判项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英机电技研有限公司、***、***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后,对于其在保证范围内清偿的债务,有权向被告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1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60元,合计53278元,由天津新海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天津立业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强英机电技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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