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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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财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邹平诚联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泰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69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霍尔果斯财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19262500元、逾期使用费862500元,共计20125000元,并以1926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继续按24%年利率计算逾期使用费”。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36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363元,由霍尔果斯财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30938元,由青岛泰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邹平诚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铁雄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焦化集团铸造焦有限公司、***负担147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上诉人霍尔果斯财道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