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镇江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1293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31293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无锡锡消安全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08元,由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裁判日期 2019-9-20
发布日期 202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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