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森豪木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1424300元,截止2019年7月29日应付利息93283.84元、罚息(含复利)68014.29元以及自2019年7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天津森豪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天津森豪木业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天津森豪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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