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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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50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2元,由被告长沙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