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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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天津市中津佳成汽车地毯有限公司 天津市佳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河东支行 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向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 三、如***未按上述给付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对抵押物***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北城街交口西北侧龙亭家园8号楼1门2801号房屋、被告***名下坐落天津市南开区房屋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继续清偿,剩余价款返还***、***; 四、驳回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昊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