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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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余姚市恒大禽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281执恢61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9702XP。 代表人:施迪彦,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94979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恒大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8450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