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余姚市恒大禽业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0281执恢617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舜水南路45、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9702XP。

代表人:施迪彦,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恒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东郊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949792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余姚市恒大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凤山街道同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338450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款项30000元。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0000元,本次恢复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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