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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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市镇海申鑫制衣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91执3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 法定代表人卢姚华。 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申鑫制衣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本彬。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291行审1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申鑫制衣有限公司在(2019)浙0291执3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志宝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质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佳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骥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