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门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波兴融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646.21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以20646.2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收至实际付款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及律师费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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