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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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家无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租金485877.1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8587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3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郑州华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62元,被告郑州家无忧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8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