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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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183民初6827号 原告 原告:郑州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克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宏,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丽,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3114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3400.49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州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3114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1日起以所欠物业管理费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郑州金海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物业管理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永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于猛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李建浩 书记员陈浩田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