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扶沟县乐涛面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扶沟县乐涛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货款4183745.58元及滞纳金753074元; 二、原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扶沟县乐涛面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抵押登记编号:41162019001031)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9元,由被告扶沟县乐涛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即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