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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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7505.76元及截至2019年2月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人民币2257.19元;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19年2月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上述第一至二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确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所有的辽B×××**号(发动机号SXX4897)车辆享有抵押权,原告可就该车辆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7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司法鉴定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