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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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12037.7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203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 三、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前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就被告***名下的湘F×××**丰田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F99XXXX,车架号:LVGBH51K9CG0XXXXX)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天津恒通嘉合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39元,减半收取1519.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