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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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鼎悦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张槎玉带制衣城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鼎悦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张槎玉带制衣城中心支付租金874650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张槎玉带制衣城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鼎悦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12379元,由原告佛山市张槎玉带制衣城中心负担7556元、被告佛山市鼎悦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823;反诉费9764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鼎悦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