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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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法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2月至2016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1377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佛山市海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