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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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东支行 无限航空器材(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无限航空飞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限航空器材(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截至2019年5月31日应付利息725227.93元(含欠息、罚息及复利),以及自2019年6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前述给付款项如到期不能付清,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就被告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无限航空飞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P68观察者2两架飞机(出口适航证号:No.E066915/001、No.E066052/001)申请折价、拍卖、变卖,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38.5元,保全费5000元,翻译费400元,合计34838.5元,全部由被告无限航空器材(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无限航空飞机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