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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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 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偿还借款9539043.04元(本金9000000元、利息539043.04元)及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川支行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名下崇川区尚德城邦1号车库001室-044室、072室、075室-127室、132室-134室、147室-158室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及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三、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后,可向被告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44405元,由被告南通金桥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九江泛鄱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81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