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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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1625528.17元、利息31723.25元、罚息1209.88元,复利415.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上述借款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以1657251.42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下浮30%再乘以1.5倍的年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30%再乘以1.5倍的年利率计算,每年1月1日调整利率)。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被告***、***名下位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优先顺位及债权数额281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3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