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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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594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利率部分不得超过年利率6%);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2元,减半收取1871元,由***175元,由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