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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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支付贷款本金33268.86元、利息1428.86元、罚息1378.2元及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3268.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356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