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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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顾建平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274589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顾建平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274589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元,由两原告负担344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768元,由被告负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768元(两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