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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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安圣大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 二、被告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计至判决确定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32875元; 四、被告中安圣大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五、驳回原告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745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2458元,由原告负担4658元,由被告陕西中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安圣大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