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防水工程款562660元,利息44098.48元(按年利率4.75%计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2元,退还原告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10384元,剩余12528元及保全费4020元,合计16548元,由原告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620元,被告西安山河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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