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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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安康市中心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支付***垫付款27701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维持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康铁路运输法院(2019)陕7101民初3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除已垫付的30000元外,再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19424元,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