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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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 安康市中心医院 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除已垫付的3万元外,再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6579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款2770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436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