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佳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7101民初32号 原告:东莞市佳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小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美良,执行董事。 原告东莞市佳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佳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东莞市佳华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波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晓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