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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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长沙芙蓉金饰珠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 邵东晶至尊珠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9)湘0503民初669号民事判决;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支付181745.84元,共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支付100000元;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支付36349.16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支付20000元; 四、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支付218270.4元; 五、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40元,财产保全费4068元,反诉受理费36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80元,共计2433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负担14600元,由***、***、***共同负担6080元,由***个人负担121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负担24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