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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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钱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42774.42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原告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具税务发票给被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开票金额为156536.12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97元,减半收取7798.5元,由原告东莞市佳的自动化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56元、被告浙江钱江锂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5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