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粤S×××××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电动车损失121361.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粤S×××××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杨志鹏生活费、鉴定费损失193971.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上述款项汇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的13×××72账户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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