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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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553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付);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手续费36.45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已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计46.9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