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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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公司 江西江龙集团鼎顺汽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耀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5376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66.68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66.66元;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680元,两项合计8346.66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768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双祥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66.66元; 六、驳回原告重庆双祥物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6.80元,原告重庆双祥物流公司承担2952.95元,被告***、耀富汽车运输公司承担1139.85元,被告***、江西江龙鼎顺汽运公司承担177元,被告***、麻阳鸿顺驾校承担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