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7502号

原告: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绍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静,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国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福安预应力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9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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