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钱潮精密件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纳德轴承有限公司
上海同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张家港市纳德轴承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同壹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09960元及利息(以209960元为本金,自2020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纳德轴承公司负担。被告纳德轴承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4-29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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