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双玉箱包有限公司
平湖嘉涵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双玉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湖嘉涵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价款303411.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03411.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52元,减半收取2926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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