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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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权益金2300000元; 二、被告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6日期间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2169.86元,并从2019年5月7日起至全部债务本息清偿之日止,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照6%/年的标准,向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长沙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营销有限公司所负担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7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3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醴陵市中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旺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到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6-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