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安达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 黑龙江天平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朱宝林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房屋租金109,167.00元; 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给付***、朱宝林房屋维修费66,925.00元; 一、二项相抵后,***、朱宝林再行共同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房屋租金42,2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00元,由***、朱宝林负担1,242.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负担1,255.00元;反诉费2,031.00元,由***、朱宝林负担1,294.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负担737.00元。鉴定费5,000.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达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