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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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霸州市霸州镇华菱电缆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及借款期限外利息、罚息(借款期限内利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2015年12月30日算至2016年12月29日,按月利率7.935‰计算;借款期限外利息、罚息以2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算至付清之日,按月利率7.935‰×150%计算)。 二、被告霸州市銮宇乐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霸州市霸州镇华菱电缆厂追偿。 三、驳回原告霸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霸州市霸州镇华菱电缆厂、霸州市銮宇乐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1668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七日不交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请求。 |
裁判日期 | 2019-6-23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