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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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8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025‰计算,自2019年06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03月12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0375‰计算,自2020年0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0375‰计算,自2019年0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00元,减半收取计9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