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327执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 主要负责人:卢上二,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茂平,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327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3127.2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2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工商、土地、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房产土地、无银行存款。同时,对被执行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进行了财产调查,现被执行人外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