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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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鹏程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昌黎县星辰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石家庄鹏程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487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被告石家庄鹏程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9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昌黎县星辰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7元,石家庄鹏程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