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致信商贸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312元、交通费1,071元、车辆维修费1,700元,以上合计6,083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9,504.56元、伙食补助费330元、车辆维修费2,400元,以上合计22,234.56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9,504.56元、伙食补助费330元、车辆维修费2,400元,以上合计22,234.56元。扣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已向原告***垫付的费用2,400元,剩余合计19,834.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4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