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致信商贸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3,312元、交通费1,071元、车辆维修费1,700元,以上合计6,083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9,504.56元、伙食补助费330元、车辆维修费2,400元,以上合计22,234.56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用19,504.56元、伙食补助费330元、车辆维修费2,400元,以上合计22,234.56元。扣除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已向原告***垫付的费用2,400元,剩余合计19,834.5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负担40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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