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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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1号楼7层×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15.34平方米)腾退给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 二、被告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每日3元/平方米的标准(房屋建筑面积为1115.34平方米)向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支付自2018年4月17日至实际腾房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34元,由被告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50000元,由被告北京华景交通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道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