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111民初1711号

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爱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458937.5元,并支付原告代偿款利息18816.44元(自2019年8月1日起,以45893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暂计至2019年10月21日,期后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477753.94元;2、如被告未能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所有的抵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在诉请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财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被告与出借人合肥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编号:新安小贷借字第2018062510601号),被告向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借款45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提供保证担保的合同书》(编号:新安担保字第2018062510601号),该合同第3.2条约定:原告代偿后,被告应按原告实际代偿的全部款项,以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实际代偿之日起计算直至清偿时止。原告同时与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编号:新安小贷保字第2018062510601号),为被告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编号:新安担抵押字第2018062510601号),约定被告以其名下位于【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的房产为其上述债务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18)肥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009958号】。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被告发放借款。然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后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出借人新安小贷公司代偿上述借款本息共计458937.5元。原告代偿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458937.5元、利息(自2019年8月1日起,以代偿款本金45893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代偿款利息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全部债务;

二、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权证号为:房地权证肥东字第××号】的抵押房产在本协议第一条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被告***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清偿的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3元,保全费2909元,合计714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预付,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五、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3元,保全费2909元,合计7142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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