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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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合约》;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退还***1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天津市兰点体育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