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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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青海省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青海省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商铺首付款315000元,并以前述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2月18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由被告青海省越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随前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