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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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遵义市实心人食品有限公司 遵义俊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遵义市弘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774608.73元及利息953516.12元(截止2019年9月3日),及从2019年9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其中逾期利率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遵义市弘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遵义俊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实心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遵义市弘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遵义俊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实心人食品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41元,由被告***、遵义市弘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遵义俊峰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遵义市实心人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