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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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反担保合同》(自然人保证)、咸阳市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房产抵押)合法有效。 二、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298929.98元及利息(以4298929.98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费192000元。 四、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管费50000元。 五、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400元。 六、被告***、***对判决第二、三、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咸阳市中小企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虹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7 |
发布日期 | 2020-06-04 |